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無理賠增值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1.02富保業字第1090000025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1.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6.02.06富保業字第1060000225號函備查
109.01.02富保業字第1090000025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診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於保險期間內對被保險人之給付總額最高以本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若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之七成給付,但給付總額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無理賠紀錄保險金額增值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依前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保險事故日前,未曾在下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發生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之給付總額上限,改以本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額」乘以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計算為限,但保險期間內已給付之保險金部分,應扣除之。
無理賠紀錄期間 增額比率
本次事故發生日前滿1年(含)以上但未滿2年 110%
本次事故發生日前滿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 120%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
一、本附加條款之生效日。
二、前次保險事故日之翌日。
三、本附加條款之復效日。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之情形時,被保險人之無理賠紀錄期間及所受領之保險金均應依實際狀況重新計算並給付之。
倘受益人有溢領保險金之情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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