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傷害緊急救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6.02.06富保業字第1060000227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6.02.06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6.02.06富保業字第1060000227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傷害緊急救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支付緊急救護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項目以下列為限:
1.救護車費用。
2.急診費用。
救護車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由醫院或合法專營救護車業者或政府機關之救護車,以救護車緊急轉送醫療者或於住院醫療期間以救護車緊急醫療轉送者,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實際所生之救護車費用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對於前項同一事故給付總額最高以新台幣貳仟元為限。
急診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至醫院辦理急診之費用,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實際所生之急診費用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對於前項同一事故給付總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佰元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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