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住院安心療養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6.02.06富保業字第1060000228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住院安心療養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之醫院診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按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的「住院安心療養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安心療養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安心療養保險金」每次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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