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門診手術定額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6.02.06富保業字第1060000229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門診手術定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診療者,本公司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額」,定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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