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大型重型機車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07.01富保業字第1110005581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07.0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1.07.01富保業字第1110005581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 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二、 機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三式擇一約定):
1. 機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2. 機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3. 機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三、 機車竊盜損失保險。
四、 機車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不保事項
共同條款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機車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 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 被保險機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六、 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七、 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八、 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九、 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前項第十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機車或已自被保險機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機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 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機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機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機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 被保險機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 被保險機車因交由機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 加油站、機車經銷商或機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於保險單載明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 被保險機車拖掛其他機車或汽車期間所致者。

機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 被保險機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 置存於被保險機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 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 被保險機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 被保險機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 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九、 被保險機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機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 被保險機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 置存於被保險機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 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 被保險機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 被保險機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機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八、 被保險機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 被保險機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 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一、 被保險機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機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機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現場處理或經由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四、 被保險機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五、 置存於被保險機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 被保險機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 被保險機車於發生汽車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 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九、 被保險機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機車竊盜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 被保險機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機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 置存於被保險機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 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機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 被保險機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 被保險機車因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或丙式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機車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乘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乘客之故意行為。
二、 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 乘客本身之疾病、失能。
四、 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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