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車對車碰撞費用補償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3.1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12.21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6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12.21

 

承保內容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事故,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一)
因下列事項發生所導致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被保險汽車之行照載明為自用車性質,卻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八、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二)
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二、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四、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五、被保險汽車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前項第三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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