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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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核准文號:106.05.15富保業字第1060000906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被保險機車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整車失竊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被保險機車僅限本保險契約第三條所稱之新車。
本公司對被保險機車發生本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之承保事故致整車失竊期間,自向警察機關報案日期第三日起(不含報案日當天),至被保險機車尋回日止,每日依本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保險金額乘上約定比例給付交通費用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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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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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整車失竊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機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於保險單載明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除前項約定外,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交通費用保險金,亦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機車失竊,非依事實向警方報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被保險機車失竊後被尋獲或被保險人知悉尋獲之事實而怠於通知本公司者。
三、倘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機車或未能於領車通知日領取者,本公司對因被保險人延遲而生之額外日數不負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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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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