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保險附加車內動產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5.06.20富保業字第1050001184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5.06.20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5.06.20富保業字第1050001184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汽車保險附加車內動產損失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汽車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動產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竊盜、搶奪、強盜。
八、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
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前項所稱「動產」,係指置存於本附加保險所載明之汽車其車內之動產,但不包含原汽車製造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之零件及配件。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致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動產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主保險契約所列之不保事項。
二、被保險汽車內之動產因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被保險汽車未予上鎖致其內動產發生之毀損滅失。
四、被保險汽車內之動產因生鏽、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鼠蟲破壞或固有瑕疵。
五、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遭人盜領、盜刷。
六、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七、非直接因第一條第一項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古玩、藝術品。
六、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七、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八、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九、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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