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道路救援費用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11.29富保業字第113000485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11.29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13.11.29富保業字第1130004858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負擔或支出下列費用所致之損失,對被保險人負給付填補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發生故障或意外事故而致無法行駛時,拖吊救援(含全載與拖載)至被保險人指定或可以修復該車之處所需之救援費用。
二、被保險汽車因水箱缺水或汽油用罄,其送油或送水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但購買汽油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三、被保險汽車因輪胎破裂無法行駛,其委由他人更換備胎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但備胎需由被保險人提供。
四、被保險汽車因車門反鎖,其委由他人開鎖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
五、被保險汽車因電瓶電力不夠無法啟動車輛,其委由他人提供接電服務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發生所導致之保險事故或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但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登載為營業用車者,不在此限。
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八、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九、被保險汽車經過橋樑或高速公路收費站所需之費用。
十、被拖吊車輛不願卸載其車上貨物致無法拖吊救援者。
十一、被保險汽車因改裝所衍生之費用。
十二、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十三、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十四、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五、 被保險汽車為大型重型機車,因處於地下室或立體停車場所生之額外加碼費用(樓層加碼費)。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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