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海外旅行保障保險-行程延誤補償(選擇型)(留學生及度假打工等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12.02富保業字第1110025930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12.0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1.12.02富保業字第1110025930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從事中華民國境外旅行,因下列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 發生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
二、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延誤、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而超過本保險契約第五條所約定之時數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三、 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轉接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且於到達轉運站後超過本保險契約第五條所約定之時數而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四、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件故障。
五、 所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遭受劫持。
六、 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者。
七、 被保險人之旅行文件因遺失、遭竊盜、搶奪、強盜、焚毀或水漬等致毀損滅失或無法使用所致者。但因遭任何政府扣押或沒收充公者除外。
前項所稱行程延誤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前項各款所列事故之一,導致原定行程遲延達第五條所約定之延誤時數,並於保險期間內前往原定之目的地繼續其原定行程而言。繼續原定行程時,如所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之出發時間未於保險期間內,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於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辦理展延並加繳保險費後,本公司始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行程延誤,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 因任何政府機關之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所致者。
六、 因所搭乘之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業者破產所致者。
七、 要保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八、 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者。
九、 被保險人從事中華民國境內旅行者。
十、 被保險人回復預定之旅行行程或直接返國後之費用。
十一、 被保險人實際回復預定行程之時間未達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約定之時數者。
十二、 被保險人未繼續原定行程或其繼續原定行程之時間早於原定行程之時間。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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