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機車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2.11.03富保業字第112001192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2.11.03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2.11.03富保業字第1120011923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機車竊盜損失保險
二、機車火災事故保險
三、機車被竊代車費用保險
四、機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被保險機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七、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九、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
前項第十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機車竊盜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整車失竊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機車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機車火災事故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被保險機車失竊期間發生火災所致之毀損滅失。前述所稱失竊期間,係指被保險機車失竊向警方報案後至尋回之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三、置存於被保險機車內之衣物、物品、工具或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機車被竊代車費用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機車失竊,非依事實向警方報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被保險機車失竊後被尋獲或被保險人知悉尋獲之事實而怠於通知本公司者。
三、倘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機車或未能於領車通知日領取者,本公司對因被保險人延遲而生之額外日數不負給付之責。

【機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四、因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五、置存於被保險機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機車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機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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