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特定事故意外損失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6.30富保業字第109000163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6.30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6.11.14富保業字第1060002221號函備查;109.06.30富保業字第1090001638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
一、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
二、居家無障礙設施費用保險。
三、看顧費用保險。
四、隨身攜帶物被竊損失保險。
五、證件、卡片及SIM卡竊盜損失保險。
六、行動電話盜打損失保險。
七、殯葬禮儀費用補償保險。
八、失能生活補助保險。
九、住院生活補助保險。
十、顏面傷害整型費用保險。
十一、親友前往處理費用保險。
十二、輔助器具費用保險。
十三、特定燒燙傷費用保險。
十四、緊急救護費用保險。
十五、食品中毒補償保險。
十六、生活照護補償保險。
要保人對於前項各款承保項目得就全部或部分選擇投保之。


不保事項
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教唆行為或從事犯罪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者。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三、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之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之親屬間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因不法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所致者。
七、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向人租賃(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住宅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酗酒或吸食毒品、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迷幻劑,或傳染疾病予他人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動力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一、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居家無障礙設施費用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看顧費用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隨身攜帶物被竊損失保險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被保險人隨身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動物或植物。
二、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三、被保險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四、食用品。
五、古玩、藝術品、勳章、文稿、手稿、珍本、圖樣、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商品。
六、儲存於電腦硬碟或其他可攜帶儲存記憶裝置之數位資料。
七、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契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八、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九、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十、住居所鑰匙。
十一、車輛(含其零配件)及置放於其中之物品。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人隨身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直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五、被保險人之物品處於無人看管之情形或置於無人之車內。前述無人看管之情形係指將物品置於被保險人視線所不能及或未予上鎖之處。
六、被保險人將隨身攜帶物品租借或寄託予他人。
七、被保險人未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七十二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者,但如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隨身攜帶物品因生鏽、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鼠蟲破壞或固有瑕疵。
九、被保險人隨身攜帶物品經被保險人領回後有毀損,未經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或使人修理、清潔或改造。
十、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遭人盜領、盜刷。
十一、被保險人因隨身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所致之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證件、卡片及SIM卡竊盜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致被保險人證件、卡片或SIM卡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直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五、被保險人將其證件、卡片或SIM卡租借(賃)或寄託予他人。
六、因被保險人之家屬、親屬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之行為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遺失證件、卡片或SIM卡所致者(被保險人無法證明其證件、卡片確係由於強盜、搶奪及竊盜所致者視為遺失)。
八、被保險人因證件、卡片或SIM卡之毀損滅失所致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行動電話盜打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致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遭盜打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直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五、被保險人將其行動電話租借(賃)或寄託予他人。
六、因被保險人之家屬、親屬、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之行為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遺失行動電話所致者(被保險人無法證明其行動電話確係由於強盜、搶奪及竊盜所致者視為遺失)。
八、被保險人行動電話識別碼被盜拷、冒用所致之損失。
九、被保險人因行動電話之毀損滅失所致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殯葬禮儀費用補償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失能生活補助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住院生活補助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顏面傷害整型費用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親友前往處理費用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輔助器具費用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特定燒燙傷費用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緊急救護費用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生活照護補償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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