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搭乘交通工具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7.03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6.12.28依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搭乘交通工具增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遭受身體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除按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搭乘交通工具增額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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