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海外完全失能身故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0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7.07.26富保業字第1070001648號函備查
113.08.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要保人得選擇部分或全部投保之:
一、海外完全失能身故傷害保險。
二、海外特定燒燙傷保障保險。
三、海外顏面傷害整型費用保險。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完全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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