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附加車內動產被竊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4.03富保業字第1070000696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4.03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7.04.03富保業字第1070000696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本公司「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之家庭財物火災損害保險或家庭財物損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附加車內動產被竊損失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於本附加保險保險期間內,因竊盜、強盜或搶奪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保險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不保事項
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危險事故導致第一條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不負賠償責任:
一、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 冰雹。
六、 保險標的物置存於汽車內但汽車未予上鎖。
七、 保險標的物因生鏽、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鼠蟲破壞或固有瑕疵。
八、 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遭人盜領、盜刷。
九、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十、 被保險人之汽車非為自用小客車、自用客貨兩用車及長期租賃小客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 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 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 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 古玩、藝術品。
六、 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七、 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八、 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九、 機動車輛及原汽車製造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之零件及配件。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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