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保固費用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0.03.25富保業字第1100000466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0.03.25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0.03.25富保業字第1100000466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於要保書所載明之被保固汽車於「保固期間」內,其零件發生故障且依保固契約約定應由被保險人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擔理賠之責。
前項所稱之「保固期間」須涵蓋或等於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保固期間大於一年時,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最長仍以一年為限。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故導致保固零件之損壞:
(一)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颱風、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其他天然災害、墜落物、拋擲物、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第三人非善意行為及其他外來事故所致之損壞。
(二)被保險人或被保固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教唆行為所致之損壞。
(三)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其他放射線汙染所致之損壞。
二、任何因車主自行改造、拆卸原裝零件,或添裝其他設備,以及在經銷服務廠以外之其他汽車修配廠保養或檢修,所致之損壞或故障。
三、因被保固汽車已被發現缺陷或有缺陷之可疑時,致被保險人或原製造廠收回整批車輛為檢查、修理或更換零配件所發生之任何費用。
四、應政府監理機關要求而採取之檢測或更換零件之費用。
五、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固期間前即已發生之保固零件損壞。
六、因保固零件須向國外訂購而衍生之空運費、加急運費、其他特別運費或更換超過原有功能保固零件之費用。
七、因保固零件故障而衍生之其他費用,如道路救援費用、違反交通規則所致之罰鍰或其他附帶損失、財物損失等。
八、被保固汽車未到被保險人「指定服務廠」依約定實施「定期保養」。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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