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待售汽車交付綜合損失保險-甲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0.03.25富保業字第1100000455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0.03.25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8.01.02富保業字第1080000024號函備查;
110.03.25富保業字第1100000455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承保險種如下,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二、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三、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四、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五、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六、 零配件被竊高額損失保險。
七、 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八、 汽車第三人超額責任保險。


不保事項
【共同條款】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五、被保險汽車於修理時,因汽車修理業之使用或管理所致者。
六、被保險自用汽車因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發生者,但使用性質之變更,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而發生者。
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九、駕駛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十、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 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規定之情事。但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於保險單載明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八、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九、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乘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乘客之故意行為。
二、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乘客本身之疾病、失能。
四、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零配件被竊高額損失保險】
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傷害、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章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或經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汽車第三人超額責任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規定之情事。但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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