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租賃汽車保險車體自負額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12.26富保業字第1110027197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12.26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1.12.26富保業字第1110027197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租賃汽車保險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或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保富邦產物租賃汽車保險車體自負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汽車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每一事故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分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完全可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本公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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