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租賃汽車保險-甲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11.04富保業字第1130004509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11.04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08.03.04富保業字第1080000440號函備查;113.11.04富保業字第1130004509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二、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三式擇一約定):
(一)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二)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三)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三、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四、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五、 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不保事項
【共同條款】

不保事項(ㄧ) (不適用第八章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因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八、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前項第八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不保事項(二) (不適用第八章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二、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洗車場、加油站、汽車美容業、汽車代檢廠、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者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四、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輪胎及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在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四、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輪胎及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之毀損滅失。
七、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之毀損滅失。
八、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原因」係指無法確認可歸責之對象者。而「不明車輛」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提供肇事車輛之車主或車籍資料,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證事故屬實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在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四、因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在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及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保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二、在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乘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乘客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二、 被保險汽車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三、 乘客之故意行為。
四、 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五、 乘客本身之疾病、失能。
六、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七、 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的競賽或表演,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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