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機車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0.03.25富保業字第1100000450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0.03.25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8.03.28富保業字第1080000620號函備查;
110.03.25富保業字第1100000450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二、機車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三、機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四、機車竊盜損失保險
五、機車火災事故保險
六、機車被竊代車費用保險
七、機車駕駛人傷害保險(單一機車事故)
八、機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九、機車車對車碰撞代車費用保險
十、機車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
十一、機車第三人超額責任保險-甲式
十二、機車第三人超額責任保險-乙式


不保事項
【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機車或已自被保險機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機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機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機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機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機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機車因機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機車經銷商或機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八、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九、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十、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機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十二、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十三、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十四、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加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機車拖掛其他機車或汽車期間所致者。

【機車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乘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乘客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二、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三、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四、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五、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六、乘客之故意行為。
七、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八、乘客本身之疾病、失能。
九、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十、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前項第十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機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 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 被保險機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六、 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七、 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八、 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九、 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機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十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十四、被保險機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十五、置存於被保險機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十六、被保險機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七、被保險機車於發生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八、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九、被保險機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前項第十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機車竊盜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機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六、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七、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九、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人因整車失竊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十二、被保險機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三、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前項第十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機車火災事故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 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 被保險機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六、 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七、 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八、 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九、 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十一、因被保險機車失竊期間發生火災所致之毀損滅失。前述所稱失竊期間,係指被保險機車失竊向警方報案後至尋回之期間。
十二、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十三、置存於被保險機車內之衣物、物品、工具或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十四、被保險機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五、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六、被保險機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前項第十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機車被竊代車費用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不負賠償責任:
一、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 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 被保險機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六、 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七、 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八、 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九、 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機車失竊,非依事實向警方報案,並取得證明者。
十二、被保險機車失竊後被尋獲或被保險人知悉尋獲之事實而怠於通知本公司者。
十三、倘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機車或未能於領車通知日領取者,本公司對因被保險人延遲而生之額外日數不負給付之責。
前項第十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機車駕駛人傷害保險(單一機車事故)】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而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駛被保險機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被保險人受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八、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機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除外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四、被保險人受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的競賽或表演,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機車車對車碰撞代車費用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機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六、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七、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九、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機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十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十四、被保險機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十五、置存於被保險機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十六、被保險機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七、被保險機車於發生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八、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九、被保險機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十、倘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汽車或未能於領車通知日領取者,本公司對因被保險人遲延而生之額外日數不負給付之責。
前項第十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機車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機車或已自被保險機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機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機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機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機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機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機車因機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機車經銷商或機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八、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九、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十、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機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十二、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十三、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十四、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十五、被保險人發生承保事故時,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外,同時涉及肇事逃逸或遺棄罪或其他刑事責任者,不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外,無其他刑事責任者,不在此限。

【機車第三人超額責任保險-甲式】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機車或已自被保險機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機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機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機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機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機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機車因機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機車經銷商或機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八、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或乘客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九、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十、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機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十二、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十三、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十四、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十五、乘客本身之疾病、失能。

【機車第三人超額責任保險-乙式】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機車或已自被保險機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機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機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機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機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機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機車因機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機車經銷商或機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八、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九、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十、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機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十二、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機車。
十三、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十四、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22%


回前頁


   
Fubon Insurance . All Rights Reserved.總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7-14樓 電話:(02) 6636-7890 服務電話:0800-00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