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安心個人旅行不便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7.26富保業字第108000175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7.26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8.04.17富保業字第1080000810號函備查,108.07.26富保業字第1080001758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項目所構成,要保人得部分或全部向本公司投保之:
一、班機延誤保險。
二、行李延誤保險。
三、旅程延誤保險。
四、旅程更改保險。
五、行李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任何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行。

【班機延誤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旅程延誤,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任何政府機關之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所致者。
二、因所搭乘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三、要保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者。
五、因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內線機場關閉致班機延誤或取消者。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回復預定之旅行行程或直接返國後之費用。
七、被保險人實際回復預定行程之時間未達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約定之時數者。
八、被保險人未繼續原定行程或其繼續原定行程之時間早於原定行程之時間。

【行李延誤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行李延誤費用,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檢疫、徵收或銷毀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三、被保險人未向機場或航空公司告知行李延誤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
四、被保險人返回原出發地之機場時所發生之行李延誤。
五、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旅程延誤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旅程延誤費用,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任何政府機關之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所致者。
二、因所搭乘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三、要保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者。
五、因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內線機場關閉致班機延誤或取消者。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回復預定之旅行行程或直接返國後之費用。
七、被保險人實際回復預定行程之時間未達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約定之時數者。
八、被保險人未繼續原定行程或其繼續原定行程之時間早於原定行程之時間。

【行李損失保險】
不保物品
對於下列物品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
二、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三、電腦設備之系統、程式、記錄等軟體。
四、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五、動物、植物。
六、義肢、假牙或其他人工所製之身體器官。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引起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事故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因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影響所致者。
三、被政府沒收、扣押、徵收或其他執行公權力的行為所致者。
四、因保險標的物本身瑕疵所致者;包括電氣用品因本身瑕疵致其毀損滅失者。
五、因保險標的物之正常耗損、生銹、發霉、變色或其他正常使用所致者。
六、因蟲鼠破壞所致者。
七、保險標的物擦撞、表面塗料剝落或單純的外觀受損而不影響原有之功能者。
八、保險標的物內裝液體之流失;但該流出物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
九、因被保險人遺失保險標的物。
十、除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或遺失等直接損失以外之任何形式之附帶損失。
十一、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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