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安心個人旅行不便保險-個人責任保障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8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4.2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83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責任。
不保事項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六、任何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行。
七、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之行為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因所有或管理不動產所引起之事故。
九、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中受有體傷或死亡而負擔之責任。
十、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險人對同行親友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十二、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但旅館房間及其內之動產,不在此限。
十三、因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引起之事故。
十四、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飛機、直昇機、船舶、車輛或槍枝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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