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安心個人旅行不便保險附加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4.17富保業字第1080000812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4.17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8.04.17富保業字第1080000812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安心個人旅行不便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安心個人旅行不便保險附加緊急救援費用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本人或親友必須支付救援費用,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相關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於中華民國境外旅行時:
1.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2.於中華民國境外,因賠償責任期間內發生之意外事故引起突發疾病而死亡,或因該突發疾病而於賠償責任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3.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中華民國境外因意外事故引起突發疾病,因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上開期間。
二、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時:
1.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2.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上開期間。
三、因其所搭乘之飛機或船舶遭遇意外災難而行蹤不明;且警方、政府機關或救難組織已展開搜救者。
四、因登山而行蹤不明;前開所謂行蹤不明,指被保險人超過原預定下山時間四十八小時,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五、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失蹤,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緊急救援費用,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主保險契約共同條款約定之不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包括被刑事執行。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被保險人因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影響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懷孕、分娩、早產、流產及以之為直接原因所引起之疾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分娩、早產、流產所需之緊急救援費用,不在此限。
六、齒科疾病。
七、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九、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十、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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