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綜合保險-甲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76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4.2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76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要保人得部分或全部向本公司投保之:
一、個人責任保險。
二、安心行動裝置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個人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不當行為、犯罪行為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行為,或因職務上之需要,而所有、使用或管理不動產及其內之動產。
五、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屬相互間負擔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或受有體傷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者;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向人租賃(借)、代人管理之財物、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毀損或滅失者。但要保人加繳保費投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後,被保險人承租之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則不在此限。
十、被保險人酗酒、吸毒、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或傳染疾病予他人。
十一、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動力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二、被保險人依保證契約所承擔之賠償責任。
十三、對於未經許可或意圖犯罪侵入住居所之人之賠償責任。
十四、被保險人棄置、焚毀、拆除其住居所。
十五、被保險人之住居所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安心行動裝置損失保險
本公司對於行動裝置因下列事項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毀損滅失時,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從事犯罪或教唆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四、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
六、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謂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七、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八、一般使用狀況下之正常損耗,或原廠公告非其保固範圍內之現象,包括但不限於螢幕影像殘留、亮點、暗點、烙印、色偏等。所謂正常損耗,係指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自然耗損。
九、因電池蝕漏、電力不足或遽增或不適當電壓或電流。
十、承保行動裝置製造商或經銷商依法或依約應負保固或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內提供之修復服務或召回。
十一、資料遺失、軟體無法使用、軟體(包括操作系統與任何儲存資料)使用、安裝或移除以及電腦病毒或具有危險性之程式碼所導致之故障、承保行動裝置周邊設備或新增硬體所造成之故障。
十二、傳輸線、觸控筆、電線、連接器、SIM卡、記憶卡、充電器、耳機、周邊配備或其他非基本功能所必要之選購配備之損壞。不影響機體正常功能使用之行動裝置外型、非功能性或裝飾性零組件之損壞(例如行動裝置外觀無觸控或其他功能之玻璃材質部位磨損)。外殼、電池、充電孔、耳機孔、卡槽之單獨故障或損壞。
十三、承保行動裝置未經原廠同意之改裝、動拆、替換零件、不當安裝、變更或未遵守原廠關於組裝、操作或保養之說明與指示。或使用未經原廠授權之電池、零件或配件所致之損害。
十四、承保行動裝置欠缺外殼、螢幕或機板、無法清楚辨識或其產品識別碼遭竄改。
十五、任何個人及企業,將行動裝置使用於營利商業目的,包括但不限於租借他人使用所致之損壞。
十六、一般定期保養、清潔、調整或校準,以及未發現任何毀損或無法正常使用之檢查費用。
十七、將承保行動裝置置放於無人看管之處所或車輛所致之竊盜行為,但能證明遭遇強迫或暴力進入該處所或車輛者,不在此限。
十八、承保行動裝置之遺失(被保險人無法證明承保行動裝置之整機滅失係由竊盜、搶奪、強盜所致者或未取得警察機關刑事報案證明(三聯單)視為遺失)。
十九、竊盜、搶奪或強盜係由被保險人之親屬、家屬、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所為者。
二十、被保險人未於知悉行動裝置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後48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電信公司辦理停話、換(補)卡等異動手續,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行動電話識別碼單獨被盜拷、冒用所致之損失。
本公司對於行動裝置因下列事項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通信費用遭盜用時,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從事犯罪或教唆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
三、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謂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四、承保行動裝置之遺失(被保險人無法證明承保行動裝置之整機滅失係由竊盜、搶奪、強盜所致者或未取得警察機關刑事報案證明(三聯單)視為遺失)。
五、被保險人未於知悉行動裝置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後48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電信公司辦理停話、換(補)卡等異動手續,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六、行動電話識別碼單獨被盜拷、冒用所致之損失。
七、行動裝置通信費用之盜用係由被保險人之親屬、家屬、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所為者。
八、SIM卡單獨遭竊盜、搶奪或強盜所致之盜用損失。
九、已由電信公司負擔,或同意被保險人不需支付之任何款項。
十、被保險人向電信公司辦理停話手續後所發生之通信費用。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44%


回前頁


   
Fubon Insurance . All Rights Reserved.總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7-14樓 電話:(02) 6636-7890 服務電話:0800-00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