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實支實付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05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8.07.26富保業字第1080001756號函備查
113.08.05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診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最高以本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若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之七成給付,但給付總額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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