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10.03富保業字第1110018299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10.03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1.10.03富保業字第1110018299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如下:
一、旅程取消保險
二、班機延誤保險(定額型)
三、旅程更改保險
四、行李延誤保險(定額型)
五、行李損失保險(定額型)
六、旅行文件損失保險(定額型)
被保險人申領旅程取消保險金時,本保險契約其他保險項目之效力即告終止,本公司無息退還其他保險項目之保險費。
不保事項
【旅程取消保險】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票券銷售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以代金、點數、哩程數、兌換券等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二、直接或間接因法令、政府命令所致之損失,但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在此限。
三、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四、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發生之事故。
五、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所致之損失。
【班機延誤保險(定額型)】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班機或錯過轉接班機。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宣布或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三、被保險人抵達機場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辦理登機之時間。
四、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五、因航空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旅程更改保險】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直接或間接因法令、政府命令所致之損失。
二、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已發生之事故。
四、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所致之損失。
五、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行李延誤保險(定額型)】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與物品,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機場之行李延誤。
二、被保險人於返回出發地或居住所之行李延誤。
三、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
【行李損失保險(定額型)】
特別不保事項(物品)
對於下列物品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商業用或營業用物品、食物、動植物、機動車、船舶、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前述交通工具之零配件)、家具、古董、珠寶、行動電話、飾品。
二、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入場券、車票、機票、船票、其他交通工具票證、有價證券及旅行文件。
三、文稿、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四、違禁品或非法之物品。
五、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
六、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七、被保險人所租用之設備。
八、儲存或記載於磁帶、磁碟、磁片、卡片或其他供資料儲存記載用物品上之資料。
九、玻璃、磁器、陶器或其他易碎物品。
十、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不保事項(事故)
對於下列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物品因生銹、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蟲鼠破壞或固有瑕疵。
二、被保險人自行或使人修理、清潔、變更物品所致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因暴動、叛亂、革命或政府對前述事件所採取之阻礙、反抗或防禦行為。
四、可由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或旅館業者補償之損失。
五、物品因擦撞、表面塗料剝落或單純之外觀受損而不影響物品原有之功能者。
六、保險標的物內裝液體之流失;但該液體流失導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
七、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未儘速通知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並未向其索取書面事故及損失證明者。
八、非因竊盜、強盜與搶奪之不明原因遺失。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定額型)】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被保險人未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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