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班機延誤保險行程延誤費用補償(選擇型)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6.04富保業字第109000140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6.04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9.06.04富保業字第1090001403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之班機延誤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班機延誤保險行程延誤費用補償(選擇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海外旅行,因下列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時,主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變更如下:
一、 發生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
二、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延誤、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而超過第二條所約定之時數無其他定期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可供其搭乘。
三、 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轉接之定期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且於到達轉運站後超過第二條所約定之時數而無其他定期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可供其搭乘。
四、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件故障。
五、 所搭乘之定期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遭受劫持。
六、 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者。
七、 被保險人之旅行文件因遺失、遭竊盜、搶奪、強盜、焚毀或水漬等致毀損滅失或無法使用所致者。但因遭任何政府扣押或沒收充公者除外。前述所稱旅行文件係指護照、簽證、臺胞證或其他用作出入國境或通行之文件。
八、 所搭乘之定期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因天氣惡劣、流量管制、工運活動或該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其所預定搭乘之定期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延誤。
前項所稱行程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班機或公共交通工具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或公共交通工具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公共交通工具或替代轉接班機或公共交通工具者,則行程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或公共交通工具出發之時止。因前班班機或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所致錯過轉接班機或公共交通工具之延誤與前班班機或公共交通工具延誤視為同一延誤事故。
前項行程延誤期間之計算,亦包含預訂搭乘班機或公共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之時起,至實際抵達之時止之延誤期間。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行程延誤,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主保險契約之特別不保事項及共同不保事項。
二、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三、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者。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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