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行李延誤保險費用補償(選擇型)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2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2.1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2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之行李延誤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行李延誤保險費用補償(選擇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海外旅行,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後仍未領得時,主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變更如下:
一、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海外旅行,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後三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行李延誤保險金額」定額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
二、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海外旅行,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後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衣物、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以及為提領延誤之行李而往返機場或公共交通工具搭乘處與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負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行李延誤保險金額」之600%為限。
對於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約定,被保險人僅能擇一給付。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保險金之給付,於主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以一次事故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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