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更改保險擴大事故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6.04富保業字第1090001402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6.04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9.06.04富保業字第1090001402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之旅程更改保險後(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更改保險擴大事故費用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海外旅行,因下列事故必須提早結束旅程而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出發地,所需額外支出之交通及住宿費用時,主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變更如下:
一、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死亡或病危者(須由醫院或醫師開立有病危通知書者)。
二、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住院治療(不包括因懷孕、生產、早產或流產所致之住院)超過十四日者(須連續不間斷)。
三、其居住之建築物(含其內之動產)因下列事故毀損滅失,且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十五萬元者:
1.火災、爆炸、閃電、雷擊。
2.颱風、暴風、旋風、龍捲風、洪水。
3.航空器或其他墜落物之碰撞。
四、因以證人或鑑定人的身份被法院傳喚出庭者。
五、預定前往之地點或當地發生無法預料之天災、暴動、民眾騷擾、法定傳染病或預定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且提早返回之時間超過原預定回程之交通工具起程時間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但不包括於行程出發前已知悉發生本款前開事件者。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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