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附加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3.12富保業字第1090000641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3.1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9.03.12富保業字第1090000641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附加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因意外事故所致其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相關規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責任。
前項旅行文件之損失,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者,不適用之。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引起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主保險契約共同條款約定之不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事故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因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影響所致者。
四、被政府沒收、扣押、徵收或其他執行公權力的行為所致者。
五、因保險標的物本身瑕疵所致者;包括電氣用品因本身瑕疵致其毀損滅失者。
六、因保險標的物之正常耗損、生銹、發霉、變色或其他正常使用所致者。
七、因蟲鼠破壞所致者。
八、保險標的物擦撞、表面塗料剝落或單純的外觀受損而不影響原有之功能者。
九、因被保險人遺失保險標的物。
十、除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或遺失等直接損失以外之任何形式之附帶損失。
十一、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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