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附加旅程取消費用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6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2.1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9.02.11富保業字第1090000366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附加旅程取消費用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開始前七日內,因下列事故致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全部取消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相關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行三親等內親屬(含姻親)住院治療。
二、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含姻親)死亡或病危者。(不受前述七日內之限制)
三、出發地或旅遊地突然發生戰爭、類似戰爭、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旅遊地經相關主管機關宣佈為疫區)、恐怖攻擊、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者。
四、被保險人於預定旅遊期間內須出國工作者。
五、被保險人住居住所發生天然災害、火災事故須進行修復者。
六、被保險人擔任訴訟之證人。
七、被保險人強制接受檢疫。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可由旅館業者、交通業者、旅行社或其他票券提供業者獲得之退款。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班機取消、延誤;或已宣布罷工或工運活動。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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