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安心照顧個人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6.08富保業字第1090001417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6.08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9.06.08富保業字第1090001417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要保人得部分或全部向本公司投保之:
一、個人責任保險。
二、居家照顧補償保險。
不保事項
個人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不當行為、犯罪行為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行為,或因職務上之需要,而所有、使用或管理不動產及其內之動產。
五、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屬相互間負擔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或受有體傷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者;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向人租賃(借)、代人管理之財物、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毀損或滅失者。但要保人加繳保費投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後,被保險人承租之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則不在此限。
十、被保險人酗酒、吸毒、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或傳染疾病予他人。
十一、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動力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二、被保險人依保證契約所承擔之賠償責任。
十三、對於未經許可或意圖犯罪侵入住居所之人之賠償責任。
十四、被保險人棄置、焚毀、拆除其住居所。
十五、被保險人之住居所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居家照顧補償保險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其他類似武裝變亂所致者。
二、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三、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之公告停課事故或子女罹病事故。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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