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增安心個人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0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9.02.12富保業字第1090000396號函備查,
113.08.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
一、意外傷害保險。
二、火災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三、地震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四、閃電雷擊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五、颱風洪水土石流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六、電梯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七、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八、一氧化碳中毒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九、海外活動期間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十、搭乘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十一、完全失能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十二、實支實付型醫療傷害保險。
要保人於投保前項第一款之險種類別後,對於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承保險種類別,得部分或全部投保之。


不保事項
共同條款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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