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VOLVO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8.27富保業字第1130003594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27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8.27富保業字第1130003594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於要保書所載明之被保固汽車於「延長保固期間」(不含原廠保固期間)內,其零件發生故障且依延長保固契約約定應由被保險人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擔理賠之責。
「延長保固期間」超過一年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以二年期為限。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氧化和腐蝕所造成之損壞(例如:排氣系統)。
二、維護:服務工作、檢查工作、和養護工作。
三、燃料系統中之污染,無論如何造成或由誰造成。
四、任何形式之噪音。
五、外加之技術變更。
六、填充、續充和轉換空調系統,除非該活動與延長保固之維修有關。
七、不在製造商指南規定範圍內之組裝成本。
八、由事故引起的,即外部事件突然及直接以機械力作用在車輛上。
九、由於故意及惡意行為所引起的、注意力分散、盜竊、未經車主許可使用車輛、搶劫及欺詐。
十、由風暴、冰雹、閃電、地震、洪水、火災、燒焦或爆炸直接影響而造成之故障。
十一、由任何種類之動物所造成之故障。
十二、由任何類型之戰爭、內戰、國內動亂、罷工、停工、沒收或其他更嚴重之外界影響以及核災所造成之故障。
十三、當任何第三方必須以製造商、進口商、承包商之身份依據維修訂單、保證或其他保修承諾(商譽)承擔損失。本款亦適用所有因安裝液化石油氣轉換,或於保修開始後進行改裝所造成之故障。
十四、由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病毒)造成之電子檔案遺失,損壞、破壞、扭曲、刪除、失效或更變所造成之故障。或由前述原因導致之無法使用、效能減低、任何性質之成本、費用。只要前述情況發生,不論同時是否有其他的肇因,或者其他肇因發生於前述情況之前或之後,損失皆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五、因參加賽車一類活動或試駕而造成之故障。
十六、由於車輛承受高於製造商所公告之傳動軸載荷及拖車載荷限制引起之故障。
十七、由於使用不合適(未經製造商核准)之潤滑油或其他耗材所引起之故障。
十八、由於改變車輛之性能(例如:車輛改裝)、自行組裝原廠或未經原廠許可之配件。
十九、由於使用之部件本身明顯需要維修;除非可以證明故障與需要維修之配件無關,或者該配件在損害發生時至少已由一名合格之專業人員提供臨時修復。
二十、由本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之外的部件引起之損壞。本款亦適用於當本延長保固之保障部件功能受到限制,但該配件並無損壞跡象(間接損害)。
二十一、本延長保固不保障之部件受到保障範圍涵蓋部件之損害。本款亦適用於當前述部件之損害影響到該部件之功能(間接損害) 。
二十二、如果該部件在之前的賠案中基於年限理應更換部件,或者在此之前依據製造商提供之操作及維護指南因為年限?里程而被要求更換以維持車輛之駕駛安全。
二十三、如果本延長保固保障範圍內部件之故障可以追溯於任何在延長保固購買時已發生之瑕疵,且該瑕疵理應可透過合格人員依照製造商認可之維修保養認定。
二十四、對里程表所進行之修改,雖然欠缺紀錄但可以追溯和證明;或該對里程表在特定里程數所進行之修改雖有紀錄但在前次理賠案件中並無特別被指出。
二十五、製造商之產品召回未被考慮或未被覺察。
二十六、理賠通知未在故障發生後立即發出,而且該車輛未被帶至合格修理廠進行維修。
二十七、未遵守製造商手冊中之規定使用或維修。
二十八、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更改的任何細節變化所導致之費用不屬於本延長保固之涵蓋範圍。
二十九、本延長保固涵蓋範圍不包括取消該車輛銷售合同之權利(退貨)、降低購買價格(減價)及替換(交換)。
【不保之零件】
本公司對於下列零件不負賠償責任:
一、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鍍鉻部件、車身飾條、扶手、車頂內襯、存儲空間、側板、遮陽板、杯架、車內裝潢、車內設備等。
二、剎車及離合器:離合器盤、離合器壓盤、剎車襯片、剎車盤、鼓式剎車盤、離合器及剎車之調整。
三、玻璃,除非由於加熱元件或天線故障而必須更換或修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包括前擋風玻璃。
四、非由主機廠提供之零配件:不符合製造商之品質標准或未經認可之廠家所生產之零件(例如:配件,任何類型之車輛技術改造)。
五、橡膠配件,包括但不限於門、行李箱或車頂上之橡膠墊圈;軸承、軸懸架、傳動軸防塵套、轉向靴、靜音塊、靜音襯套、發動機支架(液壓發動機支架除外)、穩定器支架、懸架支架等。
六、底盤及車架:底盤及車架之調整、修正,例如:滑動天窗及車頂支架、軟頂、車門,行李箱蓋及保險槓;底盤及車架之損壞與生鏽,進水口漏水於車架上,例如:車門墊圈不密實,車頂墊圈滑動,車窗墊圈或敞篷車頂篷及折疊車頂不密實。
七、墊圈,即與機械性運動無關之平墊圈及紙封。但是導水設備之溢漏,例如:冷卻器、水管、氣缸蓋墊圈、散熱器及空調系統等則在保固範圍內。
八、車輪:輪胎、輪鼓、輪鼓蓋、車輪螺栓、車輪定位及平衡、胎壓監測系統傳感器。
九、可轉換或收疊之車頂。
十、大燈之玻璃,外殼及燈(包括氙燈)與任何類型之燈泡。
十一、任何形式之噪音。
十二、標準配件,例如:千斤頂、滅火器、故障三角警示、急救箱、工具組。
十三、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耗材及易損件、空氣過濾器、機油濾清器、火花塞、電熱塞、三角帶及平板皮帶、電池、潤滑油、防凍劑、水管及洗滌水軟管、防震吸收器、螺釘、螺紋螺栓、螺母、墊圈、運作材料及組件材料、定期受檢之組件,以及/或在車輛養護時必須更換之組件。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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