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賓士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4.01富保業字第113000136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4.0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4.01富保業字第1130001368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於要保書所載明之被保固汽車於「延長保固期間」(不含原廠保固期間)內,其零件發生故障且依延長保固契約約定應由被保險人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擔理賠之責。
「延長保固期間」超過一年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以二年期為限。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原廠保固範圍或責任內之損壞、缺陷或磨耗(例如:事故之擴大損壞、環境影響、外力、機械損傷或操作不當所導致外部及內部損壞、以及保固範圍內損壞所導致之間接費用,例如車輛運輸、運費及各式之特殊解決方式)。
二、被保固汽車於合理使用範圍內依據台灣賓士所建議之定期保養及維修所必須更換之油料及耗材。
三、氧化及腐蝕對被保固汽車各部位所造成之損壞(包括因氣候及環境所造成之損壞,例如硫磺氣造成之氧化及鏽蝕)。
四、養護:維護服務、檢查作業及保養作業。
五、污漬及變色。
六、其他目視可見之使用造成的磨耗如車輛內裝、烤漆及軟頂。
七、車身及懸吊設定之改變。
八、燃油系統中之污染及污物,不論何種原因或由誰造成。
九、任何型式之加裝或改裝。
十、空調系統之填充、續充及改裝,除非此類行為與延保可賠償性修理有關。
十一、所有台灣賓士所定義外觀件之外觀損壞(例如:皮椅表面磨損、車身飾條等)。
十二、因事故引起的,即外部事件以機械力突然或直接作用在車輛上而造成之故障。
十三、因故意或惡意行為、注意力分散,特別是盜竊、未經授權使用、搶劫或欺詐而造成之故障。
十四、因風暴、冰雹、雷電、地震或洪水以及火災、燒焦或爆炸直接影響而造成之故障。
十五、由任何種類的動物造成之故障。
十六、因任何類型之類似戰爭事件、內戰、國內動亂、罷工、停工、沒收或其它更嚴重之外界干涉或核能而造成之故障。
十七、如果被保固汽車之故障肇因於任何改裝(例如:液化石油氣轉換),或製造商、進口商或任何第三方必須對車子之故障負責(包括善賠),則該故障不在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
十八、由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病毒)造成之電子數據遺失、損壞、銷毀、扭曲、刪除、失效或改變而造成之故障;或由前述原因導致之無法使用、功能降低、產生任何性質之成本及費用,無論是否同時有其他原因,或者其他肇因發生於前述情況之前或之後,損失皆不在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
十九、因參加賽車類活動或相關試駕造成之故障。
二十、因車軸載荷及拖車載荷高於製造商允許及指定之載荷而造成的故障。
二十一、因使用了不合適(非原廠規範)之潤滑油或操作材料而造成之故障。
二十二、因未經製造商批准對車輛進行技術變更(例如:調校)或自行安裝原廠件或未經原廠許可的配件而造成之故障。
二十三、被保固車輛或者被保固車輛部件發生故障,明顯需要維修,但客戶拒絕及時對故障進行檢修,則由此故障對該車輛所造成之其他損壞不在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
二十四、非於本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之部件發生損壞所引起之其他故障。另外,如果在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之部件因其他非保固部件功能受限但並未損壞,則相關之故障排除亦不在本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
二十五、若本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的部件造成其他不在延長保固保障範圍內部件之損壞(間接損害)或者功能受限,其修復或更換不在本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
二十六、如果某部件在本次理賠提出前早應依造台灣賓士規範之維修保養原則更換或修理,則該部件本身之故障以及其所造成之該車輛的其他部件故障不在本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
二十七、本延長保固範圍內部件之故障可追溯到購買延長保固時已發生之缺陷,且該缺陷本應可依照台灣賓士授權服務廠之技師檢測出。
二十八、任何對該車輛里程表之竄改。
二十九、製造商發佈之產品召回及專案相關部件。
三十、理賠通知未在故障發生後立即發出,且該車未至服務廠進行維修。
三十一、未遵照台灣賓士車主手冊中之規定使用或維修。
三十二、本保險範圍不包括取消銷售合同(退貨)、降低購買價格(降價)及替換(交換)之權利。


【不保之零件】

本公司對於下列零件不負賠償責任:
一、剎車及離合器:離合器盤、離合器壓盤、剎車襯片、剎車盤、鼓式剎車盤、離合器及剎車之調整。
二、玻璃,除非是因加熱元件、天線、或者雨珠感應器故障而必須更換或修理。前擋風玻璃不在保障範圍內,但若雨珠感應器為玻璃不可分之一部分,因雨珠感應器故障而必須實施之更換則不在此限。
三、非由台灣賓士提供之零配件:不符合製造商品質標准或未經製造商認可之部件(包括任何類型之技術改裝)。
四、底盤及車架,底盤及車架之修正與調整工作,包括底盤、車架及保險槓之漆面或?面受損,以及車體(例如:車門、滑動天窗、傾斜式天窗、軟頂或行李箱蓋)不密合、發出怪聲、漏風,或者開闔時壓迫到車體其他部份(例如:行李箱關闔時壓到保險桿)所進行之調整工作。
此外,如因橡膠疲乏或橡膠與車體接合處不密合而造成之異音、漏水,亦非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
五、車輪:輪胎、輪轂、輪轂蓋、車輪螺栓、車輪定位及車輪平衡、胎壓監測系統傳感器。
六、標準附件:例如千斤頂、滅火器、故障三角警示架、急救箱、工具組。
七、耗材及易損件、空氣濾清器、機油濾清器、火花塞、預熱塞、V形帶及平帶、蓄電池、潤滑油、防凍液、水軟管及清洗液軟管、防凍劑、減震器、螺釘、螺栓、螺母、墊圈、操作材料及裝配材料,以及保養與維修時需定期檢查和/或必須調換或更換之所有部件。此處僅為舉例,未詳細列盡。
八、變速箱腳及引擎腳。
九、油電兩用車之高壓電瓶由台灣賓士提供原廠五年保固,五年保固期後之任何損壞皆不在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回前頁


   
Fubon Insurance . All Rights Reserved.總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7-14樓 電話:(02) 6636-7890 服務電話:0800-00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