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BMW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2.05.30富保業字第112000688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2.05.30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2.05.30 富保業字第1120006888 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於要保書所載明之被保固汽車於「延長保固期間」(不含原廠保固期間)內,其零件發生故障且依延長保固契約約定應由被保險人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擔理賠之責。
「延長保固期間」超過一年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以二年期為限。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氧化和腐蝕對車輛各部位所造成之損壞(包括因氣候及環境所造成之損壞,例如硫磺氣造成之氧化和鏽蝕)。
二、維護:維修作業、檢查作業、校正工作和保養作業。
三、任何形式之噪音。
四、任何型式之加裝或改裝。
五、空調系統之填充、續充及改裝,除非此類行為與可賠償性修理有關。
六、因事故引起的,即外部事件以機械力突然或直接作用在車輛上而造成之故障。
七、因故意或惡意行為、注意力分散,特別是盜劫、未經授權使用、搶劫或欺詐而造成之故障。
八、因風暴、冰雹、雷電、地震或洪水以及火災、燒焦或爆炸直接影響而造成之故障。
九、由任何種類之動物造成之故障。
十、因任何類型之類似戰爭事件、內戰、國內動亂、罷工、停工、沒收或其它更嚴重之外界干涉或核能而造成的故障。
十一、如果被保固汽車之故障肇因於任何改裝(例如:液化石油氣轉換),或製造商、進口商或任何第三方必須對車子之故障負責(包括善賠),則該故障不在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
十二、由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病毒)造成之電子數據遺失、損壞、銷毀、扭曲、刪除、失效或改變而造成之故障;或由前述原因導致之無法使用、功能降低、產生任何性質之成本及費用,無論是否同時有其他原因,或者其他肇因發生於前述情況之前或之後,損失皆不在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
十三、因參加賽車類活動或相關試駕造成之故障。
十四、因車軸載荷和拖車載荷高於製造商允許和指定之載荷而造成之故障。
十五、因使用了不合適(未經製造商批准)之潤滑油或作業材料而造成之故障。
十六、因未經製造商批准對車輛進行技術變更(例如:調校)或自行安裝原廠件或未經原廠許可之配件而造成之故障。
十七、車輛或者車輛部件發生故障,明顯需要維修,但車主拒絕及時對故障進行檢修,則由此故障對該車輛所造成之其他損壞不在延長保固保障範圍內。
十八、不在本延長保固保障範圍內之部件發生損壞所引起之其他故障。另外,如果在延長保固保障範圍內之部件因其他非保固部件功能受限但並未損壞,則相關之故障排除亦不在本延長保固保障範圍內。
十九、若本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的部件造成其他不在延長保固保障範圍內部件之損壞(間接損害)或者功能受限,其修復或更換不在本延長保固之保障範圍內。
二十、如果某零件在本次理賠提出前早應依據製造商規範之維修保養原則更換或修理,則該零件本身之故障以及其所造成該車輛的其他部件故障不在本延長保固保障範圍內。
二十一、本保修範圍內零件之故障可追溯到購買保修時已發生之缺陷,且該缺陷本應可依照製造商授權服務廠之技師檢測出。
二十二、任何對該車輛里程表之竄改。
二十三、製造商發佈之產品召回及專案相關部件。
二十四、理賠通知未在故障發生後立即發出,且該車未至服務廠進行維修。
二十五、未遵照車主手冊中之規定使用或定期保養與維修。
二十六、因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所作的細節變更而導致之成本不在保險範圍內。
二十七、本保險範圍不包括取消銷售契約(退貨)、降低購買價格(降價)和替換(交換)之權利。
二十八、行車里程數累積超過十二萬公里者。

不保之零件
本公司對於下列零件不負賠償責任:
一、排氣系統(依環保法規規定原廠保固期為5 年十萬公里),附帶隔熱罩排氣歧管、觸媒轉化器或微粒濾清器。
二、配件及內部裝置:包括但不限於鍍鉻部件、車身飾條、扶手、車頂蓬、儲物箱、側飾板、遮陽板、置杯架、座椅(含皮椅)、車內飾件、車內裝置、廠家定義之外觀件。
三、剎車和離合器:離合器片、離合器壓盤、剎車皮、剎車碟盤、鼓式剎車盤、離合器和剎車調整。
四、玻璃,除非是因加熱元件、天線、或者雨珠感應器故障而必須更換或修理。前擋風玻璃不在保障範圍內,但若雨珠感應器為玻璃不可分的一部分,因雨珠感應器故障而必須實施的更換則不在此限。
五、非由製造商提供之零配件:不符合製造商品質標準或未經製造商認可之零件(例如附加零配件,任何類型之技術改裝)。
六、橡膠件:包括但不限於車門、行李箱或車頂上之橡膠密封條;車軸軸承、車軸懸架、車軸防塵套、轉向防塵套、隔音墊、隔音襯套、引擎腳(不包括液壓引擎腳)、變速箱腳、平衡桿連接桿(李仔串)、工字樑(井字樑)。
七、底盤及車架,底盤及車架之修正與調整工作,包括底盤、車架及保險桿之漆面或?面受損,以及車體(例如:車門、滑動天窗、傾斜式天窗、軟頂或行李箱蓋)不密合、發出怪聲、漏風,或者開闔時壓迫到車體其他部份(例如:行李箱關闔時壓到保險桿)所進行之調整工作。此外,如因橡膠疲乏或橡膠與車體接合處不密合而造成之
異音、漏水,亦非延長保固範圍內。
八、密封墊,即不受機械運動影響之橡膠墊片及紙墊片(包含搖臂室蓋墊片漏油)但是冷卻器、水箱水管、氣缸蓋墊片、散熱器及空調系統等導水技術設備上之洩漏在保修範圍內。
九、燃油系統中之污染及污物,不論何種原因或何人造成。
十、車輪:輪胎、輪轂(哈姆)、輪轂蓋、車輪螺栓、車輪定位及車輪平衡、胎壓監測系統傳感器。
十一、敞篷車活動式軟硬車頂及折疊式車頂。
十二、大燈玻璃、外殼、以及大燈本體與控制模組(無論任何形式所致)。
十三、標準附件:例如千斤頂、滅火器、故障三角警示架、急救箱、工具組。
十四、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耗材及易損件、空氣濾清器、機油濾清器、汽柴油濾清器、火星塞、預熱塞、V 形皮帶及平皮帶、保險絲、電瓶、潤滑油、防凍液、水軟管及清洗液軟管、防凍劑、懸吊避震器(氣壓式、電子控制式亦同)、螺釘、螺栓、螺母、墊圈、操作材料及裝配材料,以及保養與維修時需定期檢查和/或必須調換或更換之所有部件。
十五、不在製造商指南控制範圍內之隱性組裝成本。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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