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外送平台團體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02.10富保業字第1110000466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02.10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9.03.06富保業字第1090000597號函備查,
111.02.10富保業字第1110000466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障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最高為總保費28%
回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