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外送平台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3.06富保業字第109000059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3.06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9.03.06富保業字第1090000598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本公司按其投保之類型,依下列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且為保障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二、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且為保障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最高為總保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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