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居家綜合保險-乙式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9.08富保業字第1090002352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9.08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09.09.08富保業字第1090002352號函備查。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第二章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本保險契約所載明於保險單首頁保險標的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動產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之「住宅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二、被保險人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所稱日常活動,係指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以外之一般日常行為。


家電產品損失補償保險
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對於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之家電產品,因遭受火災爆炸或於正常使用狀態下發生機械、電子故障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教唆行為或從事犯罪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者。
二、 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三、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 被保險人之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之親屬間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 因不法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者。
六、 因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所致者。
七、 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八、 被保險人向人租賃(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住宅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九、 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酗酒或吸食毒品、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迷幻劑,或傳染疾病予他人所致者。
十、 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機動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一、 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
十二、 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家電產品損失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所致家電產品之損失時,不負賠償責任:
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 因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颱風、暴風、旋風、龍捲風、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所致者。
七、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者。
八、 冰雹所致者。
九、 家電產品之漆面、色調、外殼或表面修補等裝飾性之損失,及連結家電產品或內部之配件、外部纜線、遙控器、電源供應變壓器等周邊設備之毀損滅失,及玻璃(層架)、電池、燈泡、燈管、磁頭、鐳射頭、清潔濾網等消耗品之毀損滅失。
十、 一般定期保養、清潔、上油潤滑、調整或校準之費用支出。
十一、 被保險人運送家電產品過程中造成家電產品受有損害所致之損失。
十二、 家電產品未遵守原廠關於組裝、操作或保養之說明與指示或未經授權維修單位執行修復工作。
十三、 因配線錯誤、電源、電壓規格不符、出入水位置裝設不當或訊號接收調整等外部因素所引起之任何損失。
十四、 因竊盜、誤用、故意破壞、銹蝕、水漬、電池漏蝕、電力不足或遽增或不適當電壓或電流、動物或昆蟲侵害等所造成之損害。
十五、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十六、 非家電產品基本功能所必要之選購或升級配備與軟體等。
十七、 原製造商召回之任何瑕疵問題。
十八、 家電產品若經原廠技師鑑定為因安裝或環境不良所導致之任何故障。
十九、 沒有原廠或代理商保證之家電產品。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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