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公共自行車傷害保險(電動輔助自行車適用)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日額型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7.20 富保業字第 1090001885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7.20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9.07.20 富保業字第 1090001885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公共自行車傷害保險(電動輔助自行車適用)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公共自行車傷害保險(電動輔助自行車適用)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日額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持本人之會員卡片或信用卡租賃公共自行車,且於保障期間內因騎乘公共自行車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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