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交通事故重大創傷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0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9.05.07富保業字第1090001128號函備查,
113.08.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交通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其傷害程度符合附表一所列重大創傷程度之一且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日數連續達五日(含)以上且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一次定額給付「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創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創傷與該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若因醫療制度或已完成階段性治療,經醫師評估可出院接受後續治療致無法連續住院達五日者,本公司仍給付「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汽車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汽車所致者。
六、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時,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的競賽或表演,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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