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國道拖吊交通費用補償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0.08.02富保業字第110000178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0.08.0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0.08.02富保業字第1100001788號函備查。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於國道發生機械故障、碰撞事故致無法行駛,經由拖吊車拖離事故現場,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九、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十一、因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者。
十二、輪胎單獨之毀損滅失。
前項第十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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