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旅行泡泡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01.07富保業字第1110000084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01.07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10.03.22富保業字第1100000415號函備查。
111.01.07富保業字第1110000084號函備查。

本契約之承保範圍如下:
一、旅行平安保險。
二、傷害醫療保險。
三、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
四、海外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旅行平安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須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海外發生第三條所約定之「突發疾病」而於海外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者,本公司就其於海外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醫療費用,係指在海外所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包含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費以外之護理費、指定醫師、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海外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安全旅行圈」之海外地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突發疾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重大傷病或死亡,或依照「安全旅行圈」計畫之「旅程防疫措施」所支出之下列費用,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負賠償之責:
一、緊急醫療轉送費用:
依照「安全旅行圈」計畫之「旅程防疫措施」規定,需將被保險人轉送至規定之適當處所,或被保險人發生重大傷病住院後,經本公司簽訂之救援服務機構的專屬醫師及被保險人之主治醫師診斷,認為當地醫療設備不足以提供被保險人完整之醫療照顧,需將被保險人轉送至最近能提供適當醫療照顧之醫療院所,或其指定之中華民國境內醫療院所所發生之交通費用、隨行醫護人員出勤費用及必要醫療設備之費用。但最高以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二、遺體運返費用: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時,對於本公司簽訂之救援服務機構安排將其遺體或骨灰運返中華民國境內所生之費用。但最高以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本公司對於前項於海外進行後事處理所產生之骨灰罈或棺木購置費用之給付責任以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


不保事項
【旅行平安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或失能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傷害醫療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門診或急診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任何以獲得境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門診或急診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海外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發生之海外緊急救援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六、被保險人違反任何政府或法規之規定,或任何從事政府或法規禁止之行為。
七、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八、懷孕、早產、流產或分娩。但因意外傷害所致之早產、流產或分娩,不在此限。
九、任何合格醫生已告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不適合旅行,或旅行之目的係為診療或就醫者。
十、不需由被保險人負擔費用之服務,或被保險人預定旅程成本中已包含之費用。
十一、非經本公司或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機構安排或同意之服務所致費用;但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因緊急而無法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機構者(被保險人應提供無法通知本公司或該救援服務機構之證明),不在此限。發生前述無法通知之情況時,本公司以簽約之救援服務機構於相同情況下提供服務所須之費用計算理賠金額。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發生之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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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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