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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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109.10.27富保業字第1090002783號函備查。
對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行動電話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螢幕破裂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將前述行動電話送至維修單位修復者,本公司對承保之行動電話螢幕之維修費用,負賠償之責;如經確認行動電話本體及螢幕毀損無法加以修復者,本公司以該螢幕之重置成本賠付。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於保險期間內累計之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單首頁所載之行動電話螢幕意外損失維修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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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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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承保行動電話之螢幕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有下列狀況時,不負賠償責任:
一、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從事犯罪或教唆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
三、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四、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 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
六、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謂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七、 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八、 一般使用狀況下之正常損耗,或原廠公告非其保固範圍內之現象,包括但不限於螢幕影像殘留、亮點、暗點、烙印、色偏等。所謂正常損耗,係指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自然耗損。
九、 因電池蝕漏、電力不足或遽增或不適當電壓或電流。
十、 承保行動電話製造商或經銷商依法或依約應負保固或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內提供之修復服務或召回。
十一、 資料遺失、軟體無法使用、軟體(包括操作系統與任何儲存資料)使用、安裝或移除以及電腦病毒或具有危險性之程式碼所導致之故障、承保行動電話周邊設備或新增硬體所造成之故障。
十二、 傳輸線、觸控筆、電線、連接器、SIM卡、記憶卡、充電器、耳機、周邊配備或其他非基本功能所必要之選購配備之損壞。不影響機體正常功能使用之行動電話外型、非功能性或裝飾性零組件之損壞(例如行動電話外觀無觸控或其他功能之玻璃材質部位磨損)。外殼、電池、充電孔、耳機孔、卡槽之單獨故障或損壞。
十三、 承保行動電話未經原廠同意之改裝、動拆、替換零件、不當安裝、變更或未遵守原廠關於組裝、操作或保養之說明與指示。或使用未經原廠授權之電池、零件或配件所致之損害。
十四、 承保行動電話無法清楚辨識或其產品識別碼遭竄改。
十五、 任何個人及企業,將行動電話使用於營利商業目的,包括但不限於租借他人使用所致之損壞。
十六、 一般定期保養、清潔、調整或校準,以及未發現任何毀損或無法正常使用之檢查費用。
十七、 承保行動電話之遺失;或因竊盜、搶奪、強盜行為所致承保行動電話之滅失。
十八、 承保行動電話因受潮、水漬、意外浸水所致之損壞。
十九、 承保行動電話未維修之檢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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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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