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0.08.04富保業字第1100001835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0.08.04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0.08.04富保業字第1100001835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要保人得部分或全部向本公司投保之:
一、 個人責任保險。
二、 行動電話被竊損失保險。
三、 交通費用補償保險。
四、 食品中毒補償保險。
五、 一至三級失能居家照護補償保險。
六、 安心療養費用補償保險。
七、 親友前往處理費用保險。


不保事項
【個人責任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之行為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因所有或管理不動產所引起之事故。
七、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中受有體傷或死亡而負擔之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對同行親友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但旅館房間及其內之動產,以及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之器材(不含汽車),不在此限。
十一、因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引起之事故。
十二、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飛機、直昇機、船舶、汽車、電車或槍枝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行動電話被竊損失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時,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所致之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六、保險標的物之背蓋、電池等配件之滅失。但與保險標的物本體同時滅失者,不在此限。
七、保險標的物之遺失(被保險人無法證明保險標的物確係由於強盜、搶奪及竊盜所致者視為遺失)。
八、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租賃予他人。

【交通費用補償保險】
因下列原因所致承保事故之發生,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一至三級失能居家照護補償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安心療養費用補償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親友前往處理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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