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車內寵物意外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車內寵物意外費用保險。
二、車內寵物意外責任保險。


不保事項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或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八、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九、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十、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十一、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二、因寵物本身之疾病、殘疾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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