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享安心個人傷害失能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0.11.23富保業字第110000301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0.11.23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0.11.23富保業字第1100003018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保險金額乘上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保險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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