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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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111.03.10富保業字第1110000809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要保人得就各類別保險同時或二種以上向本公司投保。
一、寵物醫療費用補償保險。
二、寵物寄宿費用補償保險。
三、寵物侵權責任保險。
四、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
五、寵物意外喪葬費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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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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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其他類似武裝變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家屬、同居人或家務受僱人的故意行為所致者。
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單位依法之沒入或撲殺。
四、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六、被保險寵物為供出租或販售者。
七、被保險寵物從事競賽、獵捕、特技表演所致者。
八、被保險寵物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
寵物醫療費用補償保險
特別除外責任
除第五條共同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獸醫建議避免生病或傷害所需的費用,包括美容、清潔、體檢、預防注射、結紮、預防性治療或除蟲的費用、一般健康補充品、懷孕或生產費用。
二、非因疾病或傷害而衍生的牙齒問題。
三、保險契約生效前即有的疾病或傷害。
寵物侵權責任保險
特別除外責任
除第五條共同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亦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二、具攻擊性之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適當防護措施之認定,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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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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