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意外傷害完全失能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7.03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4.03.21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1510號函核准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富邦產物意外傷害完全失能增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完全失能增額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完全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完全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完全失能,係指依照主保險契約附表(失能等級與給付金額表)所列第一級之失能程度項目。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回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