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安心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甲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11.29富保業字第1110025670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11.29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1.11.29富保業字第1110025670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要保人得部分或全部向本公司投保之:
一、個人責任保險。
二、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三、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
四、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
五、劫持事故補償保險。
不保事項
【個人責任保險】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之行為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因所有或管理不動產所引起之事故。
三、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中受有體傷或死亡而負擔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對同行親友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但旅館房間及其內之動產,不在此限。
七、因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引起之事故。
八、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飛機、直昇機、船舶、車輛或槍枝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緊急救援費用,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包括被刑事執行。
二、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被保險人因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影響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懷孕、分娩、早產、流產及以之為直接原因所引起之疾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分娩、早產、流產所需之緊急救援費用,不在此限。
五、齒科疾病。
六、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八、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
四、冰雹。
五、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劫持事故補償保險】
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二、被保險人為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值勤人員或駕駛員。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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